上海市國家綜合檔案館檔案利用和公布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大力開發檔案信息資源,規範檔案館館藏檔案利用、公布行為⛳️,促進檔案館有效地為社會提供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和《上海市檔案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檔案利用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國家綜合檔案館(以下簡稱“檔案館”)館藏檔案面向社會的利用和公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檔案,是指由檔案館收藏👸🏿、保管的各類檔案。
本辦法所稱的檔案利用,是指對檔案的閱覽🐦🔥、復製和摘錄。
本辦法所稱的檔案公布,是指通過法定形式首次向社會公開檔案的全部、部分原文或者其所載的內容🧖🏽♂️。
第四條 上海市檔案局負責對本市檔案館檔案利用🌍、公布恒达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應當遵循合法🔟、便捷和維護檔案安全的原則。
第六條 向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組織和個人對其移交🧗🏻、捐贈、寄存的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
第二章 檔案的利用
第七條 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30年一般應當向社會開放🫲🏽;到期仍不宜開放的檔案經上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可以延期開放。
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可以隨時向社會開放。
檔案館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
利用者利用開放檔案時,檔案館應當為其提供開放檔案的目錄。
第八條 公民和組織持有本人身份證、恒达證👩🎤、學生證或者本組織介紹信等合法證明🫨🦴,可以直接到檔案館利用已開放的檔案。
公民和組織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應當憑公民本人所在街道(鄉、鎮)以上組織或本組織的介紹信🔗,到檔案館辦理申請手續🤵♀️。檔案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恒达日內👷🏼♂️,就是否準予利用檔案作出答復。公民利用記載本人有關知識青年上山下鄉🤖、支援內地建設👳🏿、婚姻登記、計劃生育(獨生子女)📅、學歷、學籍、職稱、獲獎榮譽𓀋、離退休的證明性未開放檔案,可以憑本人身份證到檔案館辦理申請手續。
公民和組織持本組織介紹信即可到檔案館利用本組織向檔案館移交的未開放檔案。
第九條 外國人✉️🙅🏻、外國組織持來華有效證件,由本市外事主管部門或與檔案館同級及以上組織介紹,向檔案館申請利用檔案🏌🏽♂️,經檔案館同意,可以利用檔案館開放檔案❔。
外國人👨🏼🏫🔰、外國組織向檔案館申請利用檔案的,檔案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恒达日內,就是否準予利用檔案作出答復🤸🏼。
第十條 檔案館為利用者提供的檔案🧙🏻♂️,可以是檔案原件👩🏻🎨,也可以是檔案復製件🏏;對珍貴檔案、易破損檔案以及已經過縮微化、數字化處理的檔案💆🏿♀️,應以提供復製件為主💇。
第十一條 檔案一般不予外借,利用者應當在檔案館指定的閱覽室內利用檔案,也可以通過信函、電話🚴🏽♀️、電子郵件等途徑查詢、利用檔案內容📕。
利用者對其移交、捐贈的檔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外借的,須向檔案館申請辦理檔案外借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形成的檔案和珍貴的檔案原件一律不予出借。
第十二條 檔案館根據利用者需要🧚🏻♀️,可以為其製作、提供檔案復製件。
檔案館對所提供的檔案復製件須加蓋“檔案館館藏檔案復製件”的印章。
檔案復製件載有檔案館法定代表人簽名或印章標記的🔞,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三章 檔案的公布
第十三條 檔案館依法擁有檔案的公布權,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檔案館同意不得擅自公布檔案內容。
第十四條 檔案館可以下列形式公布檔案。
(一)通過報紙🧌、刊物、圖書🦜、聲像、電子等出版物發表檔案內容;
(二)通過電臺、電視臺播放檔案內容;
(三)通過公眾計算機信息網傳播檔案內容;
(四)在公開場合宣讀👨🏼🦲⛱、播放檔案內容;
(五)出版發行檔案史料、資料的全文或者摘錄匯編;
(六)公開出售、散發或者張貼檔案復製件;
(七)展覽、公開陳列檔案或者復製件👴。
利用者需要公布檔案的,必須向有關檔案館提出申請,檔案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恒达日內,就是否準予公布檔案給予答復;必要時,檔案館和利用者可以簽訂利用、公布檔案的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公布檔案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維護國家利益以及檔案館和檔案形成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在利用檔案中發生下列行為的,由市、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組織依照檔案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一)損毀、丟失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檔案的;
(三)塗改、偽造檔案的😺🫴🏽;
(四)擅自泄露檔案內容的;
(五)檔案恒达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對單位可並處l萬元以上l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檔案損失的,根據檔案價值負責賠償;有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之一的,由有關組織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分。
利用檔案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市和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市或者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檔案館提供利用檔案的收費事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14日上海市檔案局印發的《上海市國家綜合檔案館檔案利用和公布辦法》同時廢止。